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5602号之一
原告:厦门捌联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179号1502室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在。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木秋,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香江花园1号18F单元。
法定代表人:桂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厦门捌联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厦门捌联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捌联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捌联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捌联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靖雯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