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528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平,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丹,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香江花园1号18F单元。
法定代表人:桂军,总经理。
被告:蒋么林,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喻红双,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么林,系被告喻红双之夫,公民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黄后杰,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林秀燕,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后杰,系被告林秀燕之夫,公民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桂军,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军,系被告***之夫,公民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与被告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么林、喻红双、黄后杰、林秀燕、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200元,减半收取45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士杰
人民陪审员 周 鸣
人民陪审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涂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