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6749号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添,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刘劲松,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香江花园1号18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76000622F。
法定代表人:桂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刘劲松、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3元,减半收取计293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燕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魏群灵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