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3执1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香江花园1号18F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罚息、复利等共计人民币225330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人民币5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4933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车辆,以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区香山南侧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2005G05地块,但首封案件至今未处置完毕,已向首封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18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人民币0元,尚有人民币2253300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明辉
审判员王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