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吉安市闽安锦江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1178号

原告:吉安市闽安锦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0号H幢店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X6KG1L。

法定代表人:沈廷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祺,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厦门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191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82722967。

原告吉安市闽安锦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吉安市闽安锦江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泰和国兴汽车城电梯门套合同书》,由原告负责提供石材并安装好泰和国兴汽车城电梯间电梯门套。原告共安装门套32套,计价款24000元,被告仅付5000元,余款19000元拖欠不付,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吉安市吉州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辉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