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2446号
原告: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黄有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得金、柯燕槐,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191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黄滨。
被告:黄滨,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黄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4元,减半收取计2772元,由原告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建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灵庄
书 记 员 高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