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2861号
原告:吉安市闽安锦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0号H幢店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X6KG1L。
法定代表人:沈廷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祺,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191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82722967。
法定代表人:黄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安市闽安锦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闽安锦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白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诗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