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747号之一 原告: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第19层05**(电梯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17317865Q。 法定代表人:张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199号漳州广播电视中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9598030XJ。 负责人:***。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7号福建广电网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959459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石公司)与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电漳州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翼石公司诉称,其于2014年2月14日与福建广电漳州分公司就“城市报警监控系统集成扩建项目”签订《漳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合同》。2015年5月6日,翼石公司完成案涉项目的开通并完全交付使用,福建广电漳州分公司未依约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福建广电漳州分公司作为福建广电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其对外产生的债务,福建广电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判令:1.福建广电漳州分公司支付工程余款4843728.63元;2.福建广电漳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001609.56元;3.福建广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建广电漳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是对漳州市城市报警监控系统扩建项目的约定,该合同并不是采购设备,而是完成公安城市报警监控工程,该工程涉及地上、地下施工及对城市建筑物的改造及重新布线,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施工地点是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或***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漳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合同》虽名为采购合同,但根据翼石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及其诉求可以认定本案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施工地点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或***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