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8628号 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盈翠里8号之三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0375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惠路1129号福建桃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62871147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