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亿集团有限公司、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3406号 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盈翠里8号之三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0375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樟连,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建公司)与被告***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亿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环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晟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樟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环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晟亿公司向中环建公司支付拖欠的分包费用2876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21年4月6日为94789元,此后以287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4月7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方式详见清单);二、**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0日,晟亿公司因承建“云墅”项目之需,与中环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HJ-T-20181120-004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将建筑起重机械分包给中环建公司,由中环建公司提供型号为MC120B波坦牌塔吊两台,机械使用费以35000元/月/台计,安装、拆卸费用按25000元/次/台计算,合同约定设备拆除后晟亿公司应将预埋脚柱完好交还中环建公司,若未归还或归还后出现变形、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晟亿公司应按6000元/套的标准予以赔偿,合同中对于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晟亿公司实际使用了一台塔吊,中环建公司依约向其交付设备并予以安装及拆卸。然晟亿公司未能依约按时支付分包费用,经中环建公司多次催讨,晟亿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至该日尚欠中环建公司设备租赁费及拆除退场费共计427667元未付,并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前分期偿还完毕,此后晟亿公司未能依约按时还款,截止至2021年2月9日,晟亿公司尚欠分包费用287667元拒不支付,故中环建公司起诉。 晟亿公司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中环建公司要求晟亿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中环建公司与晟亿公司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承包合同》为中环建公司提供的格式版本,晟亿公司无法进行修改,该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中环建公司诉请中计算违约金的年利率24%已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约定的利率应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请求予以调整。 本案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0日,晟亿公司(甲方)因承建“云墅”项目之需,与中环建公司(乙方)签订了编号为ZHJ-T-20181120-004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型号为MC120B的塔吊两台,机械使用费按35000元/月/台计,安装、拆卸费用按25000元/次/台计算。机械设备使用费应于设备启用后次月起每月5日前付清,在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检测确认合格投入使用后,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出具相应发票后30日内支付进场费25000元,出场费25000元在租赁设备拆除并运出现场后与同期租金结算额同时支付;设备拆除完15日内,甲方应从基础中清除出预埋脚柱完好交还乙方,若未归还或归还后出现变形、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应向乙方赔偿6000元;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合同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当月设备使用费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晟亿公司实际使用了一台塔吊,中环建公司依约向其交付设备并予以安装及拆卸。晟亿公司未按时支付分包费用,经中环建公司多次催讨,晟亿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交付中环建公司收执,《还款承诺书》载明:“确认截至2020年1月10日我公司尚欠贵公司租赁费及拆除退场费共计427667元(含预埋柱脚费),我司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0.5万元;我司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10.5万元;我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5万元;我司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11.2667万元。若逾期未支付,贵司有权按《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执行,直至款清之日止。”《还款承诺书》出具后,晟亿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支付105000元,2021年2月9日支付35000元,此后未再付款,尚欠分包费用287667元,中环建公司催告未果,故起诉。 上述事实有中环建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建筑起重机械启用时间确认》、《云墅项目5#塔吊停用拆除通知》、《还款承诺书》、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总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晟亿公司对中环建公司起诉的事实及尚欠的费用金额共计287667元无异议,但认为中环建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要求予以调整。本院认为晟亿公司尚欠中环建公司的费用系租赁费、退场费及预埋柱脚费,上述费用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中环建公司将晟亿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提交并作为认定欠款事实的证据,视为中环建公司对《还款承诺书》上载明的事实的认可,《还款承诺书》不违反法律法规,其法律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合同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当月设备使用费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还款承诺书》载明:“**亿公司逾期付款,中环建公司有权要求晟亿公司按《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中环建公司诉请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还款承诺书》出具后,晟亿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支付105000元,2021年2月9日支付35000元,尚欠分包费用287667元。晟亿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以105000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为2100元,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期间,以210000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为4200元,2020年8月1日2021年2月8日期间,以322667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为41301.38元,以上共计违约金47601.38元。自2021年2月10日起以28766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分包费用287667元、违约金47601.38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8766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37元,减半收取为3518.5元,由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