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8032号 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盈翠里8号之三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理人:方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