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3268号 原告: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拆费、租金共计3181906.4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96101.86元,以上费用暂计为3378008.2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日,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禾肇庆院子(崇文府项目)所需与原告签订编号为CSCEC2B-HD-ZQTHXM-ZL-2018005《**肇庆院子(崇文府项目)》塔中环建VS中建第二工程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交人:中环建(厦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吊安拆、租赁分包合同》一份,向原告租赁中联牌、TC7525-16D型号的塔式起重机一台,波坦牌、MC120B型号的塔式起重机九台,合同约定:TC7525-16D型号的塔式起重机进出场费为100000元/台,月租金为55000元/台,MC120B型号的塔式起重机进出场费为50000元/台,月租金为23000元/台。塔吊司机月工资标准为10500元/台,塔吊指挥月工资标准为16500元/台,以上合同金额均不含税,产生的增值税由被告承担,税率为3%,合同对于付款期限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备,并予以安装及拆卸,然被告并未按时足额支付拖欠的租金、安拆费。截止至今日,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被告仍尚欠3181906.41元未付,其已构成违约。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分包合同,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拖欠租金、安拆费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所成立之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北省***市,被告的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经本院核实,现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内E座,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