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

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3民初3024号
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法定代表人:*海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计1061元,由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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