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626民初35号
原告***,住青海省大通县。
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060909,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1#楼602室,法定代表人***,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住青海省民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剩余款项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5元,减半收取28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赛措吉
人民陪审员  *良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才侦措
书记员  华本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