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6民初825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准街国际华城1#6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与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