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

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5947号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马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1#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黄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