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101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1#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3060909T。
法定代表人:刘德春。
被告:***,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梁秋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肖 珊
书 记 员 谢菲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