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920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418-8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办公大楼成洲工业区A10栋201。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明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建骏宏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现原告于2023年1月9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