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589号
原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信公司)诉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怡昊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辛迎雪担任法庭记录。准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宇到庭参加了诉讼,弘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准信公司与弘高公司签订的中信百信银行办公区精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全面履行。工程完工后通过了验收,准信公司也与弘高公司签订了结算单,在结算单已经明确了应付金额的情况下,弘高公司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予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准信公司工程款210502.77元。关于利息,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付款的条件、期限,现工程已经通过验收,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质量问题,弘高公司理应在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工程款,现准信公司主张被长期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弘高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8日,弘高公司与准信公司签订中信百信银行办公区精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分包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奥林匹克公园南区中建国际中心,准信公司的工作范围包括装修区域的消防改造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既有消防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和与消防系统有关联系统的管线、系统设备拆改、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施工、成品保护和精装配合、交接、培训、质量保修期内维修保养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暂定总价1403351.78元(含税金)。预付款为合同总价30%,乙方施工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完成,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85%,,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含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支付至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100%。2017年7月10日开工,2017年9月30日竣工。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2年。双方还约定了质量标准、合同解除、不可抗力等内容。签约后,准信公司即按约定进场施工。
2017年10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向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朝公消验字(2017)第X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你单位向我支队申报的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办公场所精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及功能测试等,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结论为:合格。
后准信公司与弘高公司进行了结算,结算单上载明经双方核对并同意,结算款项如下:应结算金额1403351.78元,截至2019年12月1日止已支付金额1192849.01元。结算支付金额210502.77元。双方对上述结算数据今后不得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中信百信银行办公区精装修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单、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一万零五百零二元七角七分。
二、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算法为以拖欠的工程款(现为二十一万零五百零二元七角七分)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四十二元,由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怡昊
书记员 辛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