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483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皓天,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2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 振 亮
人民陪审员 宋 玉 芬
人民陪审员 张 世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娜地热·尼加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