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6459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建业路3号11层CD室。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0.05元,减半收取计3175.03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