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6459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建业路3号11层CD室。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0.05元,减半收取计3175.03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