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027号
原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