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11号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建业路3号11CD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3号楼4层401号A401室。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被告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昕
人民陪审员 韩 莉
人民陪审员 李 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