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465号
原告:喀什平立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689560517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深圳城**楼****域。
法定代表人:徐玲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祥,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66296,住,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紫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凌志,总经理。
原告喀什平立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3月6日,原告喀什平立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喀什平立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平立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79元,撤诉减半收取2389.5元,由原告喀什平立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