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33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9254547W,住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营运中心-太古广场房屋的第五层第501、502、503、504单元。
负责人:蒋一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昆远,福建法元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琰,福建法元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景峰,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66296,住上杭县临城镇紫金大道紫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王凌志,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邵景峰、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以邵景峰、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新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