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旬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8执134号
***、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工程款269000元及利息(2015年5月21日至2019年9月28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9月28日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计算),并缴纳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3935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利息部分经旬阳市人民银行、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截止2022年1月17日利息是76922.42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9日自觉缴纳标的款345922.42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3935元,共计354857.42元。标的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8执1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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