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3057号 原告:***,男,畲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上杭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上杭县。 被告: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大道紫金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662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陈 露 附:本案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