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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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030执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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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丰华花园13弄B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田林县。
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1)桂1030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程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并以口头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1)桂1030执7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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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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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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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颜文佳
书记员梁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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