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4578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煌,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丰华花园13弄B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31565675XF。
法定代表人:施家文,执行董事。
被告:游标,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垂健,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明,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游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 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蔡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