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30民初670号
原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丰华花园13弄B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光,西林县古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田林县。
原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超付工程款112350.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田西高速公路央达隧道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编号YGS-TXGS-2019-LW-006),公司委派游雄为该项目经理,公司项目下田西高速五部路基K141+375-K142+700路堑矮墙、护脚墙混凝土施工拟对外分包,经原、被告协商一致,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
之后被告组织了两个班组进场施工,2021年1月31日施工过程中原告依约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共计202480.7元给被告,被告领了工程款后未支付给工人,2021年2月1日***带农民工以未领到工资为由找到西林县,监察大队领导要求原告垫付农民工工资,2021年2月5日原告垫付农民工工资合计126667.6元,其中112350.3元为超额支付。被告领取工程款和借款不发工资给工人,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拒绝接听,至今无法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定如下:1.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证件系由权力机关依职权制作,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本院予以采信。2.劳务承包合同,拟以证实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该合同是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和按手印进行确认,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3.挡墙结算清单及结算表,原、被告双方依据结算表进行挡土墙的结算,并在结算清单上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4.垫付农民工工资登记表,拟以证实原告垫付农民工工资126667.6元的事实,该登记表是原、被告及农民工在西林县处进行核实确认,被告亦在登记表上签字,故本院予以采信,但对于其证实已经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26667.6元的事实不予认可,经本院核实,登记表中记录已经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为123130元。
经本院调查核实,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2日进行结算,总工程款为216798元,扣除被告已经预支及材料费,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为102823元。结算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支付工程款67540元给被告,2020年12月26日以支付生活费方式支付给被告10000元,2021年1月8日以支付生活费的方式给被告4000元,2021年1月10日以支付生活费的方式给被告7000元,2021年1月14日支付21400元工程款,以上共计为109940元,因此,原告已经超额支付被告工程款7117元。同时,因被告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垫付农民工工资共计12313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包田西高速公路央达隧道建设工程项目,将项目下的田西高速五部路基K141+375-K142+700路堑矮墙、护墙脚混泥土施工分包给被告,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路基挡土墙混凝土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包料不包工,以每立方米60元的单价计算,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原告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预支生活费在结算的工程款内扣除。之后,被告组织了两个班组的人员进场施工。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2日进行结算,总工程款为216798元,扣除被告已经预支及材料费,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为102823元。结算后,被告又陆续从原告处以支取生活费及工程款的方式领取109940元。2021年2月1日被告带领农民工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到西林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处理,监察大队要求原告垫付农民工工资,故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垫付农民工工资123130元。现原告以已超额支付了工程款给被告为由向法院诉请其退还部分工程款112350元。
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路基挡土墙混凝土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将田西高速五部路基工程K141+375—K142+700路堑矮墙、护脚墙工程分包给被告完成,约定***承包田西高速五部路基工程K141+375—K142+700路堑矮墙、护脚墙混凝土施工,原告的项目负责人游雄与被告均在合同上签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被告以预支生活费方式领取的款项应在工程款内扣除,同时,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已经在结算清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因此,原告应按结算的工程款支付给被告。但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分批次以预支生活费、领取工程款两种方式向原告超额领取工程款7117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其次,被告在领取工程款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的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垫付123130元给被告雇佣的农民工,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在审理中原告放弃部分请求,仅诉请被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112350元,是处分其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志的表现,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工程款112350元给原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姿妙
审 判 员  韦秋婷
人民陪审员  盘倡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次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