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3民初149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华,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南阁,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丰华花园13弄B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龙,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9元,按25%收取计60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山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汪飞雲
书 记 员 徐博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