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3民初149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华,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南阁,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丰华花园13弄B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龙,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9元,按25%收取计60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山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汪飞雲

书 记 员 徐博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