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富远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富远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普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8869号

原告:福建富远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第八地质大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2288XE。

法定代表人:赖金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超,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普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五洲财富中心)****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29844J。

法定代表人:张达兴,总经理。

被告: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红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63630192。

法定代表人:陈文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男。

原告福建富远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远通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普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达公司”)、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富远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普达公司向富远通公司支付工程投资款2615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煤电公司在智能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和工业以太网与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中,富远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普达公司、煤电公司共同向富远通公司返还工程投资款2615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7日、2018年5月16日,煤电公司为完成智能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建设以及其下属的翠屏山煤矿、龙潭煤矿的工业以太网和安全监控升级改造工程建设与普达公司签订了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191416.84元、597350元和650433元,约定前述工程分别应于2018年6月1日、2018年10月1日前完工。2018年4月4日,普达公司与富远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普达公司与富远通公司就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智能化系统及技术服务项目展开合作,双方对项目的投资比例分别为普达公司投入75%、富远通公司投入25%,富远通公司负责提供技术人员协助普达公司和厂家技术人员共同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完成项目。项目的利润分成亦按普达公司75%、富远通公司25%进行分配。2018年5月18日,普达公司与富远通公司再次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煤电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与普达公司签订的“翠屏山煤矿和龙潭煤矿工业以太网、安全监控升级”买卖合同中的项目展开合作建设,富远通公司在该合作项目中负责30%的资金投入,并负责提供技术人员协助普达公司与厂家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在该合作项目的利润分成中,富远通公司按利润的30%分成。2018年3月27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18日、2018年5月28日,富远通公司依据上述合作协议,分别向普达公司转款43000元、82500元、86000元、50000元,共计261500元,且转款均备注有“煤电合作项目投资款”或“煤电翠屏山煤矿和龙潭煤矿买卖合同项目合作”等字样。现升级改造工程均已完工,相应的运行设备也已过了质保期,但两被告至今未向富远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富远通公司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3月27日、2018年5月16日,煤电公司并未与普达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也未开展相关智能系统及工业以太网与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的建设,普达公司以就“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智能化系统及技术服务项目”、“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和龙潭煤矿工业以太网、安全监控升级买卖合同项目”展开合作为由与富远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系虚构合作项目,无事实依据。合作协议签订后,普达公司也未要求富远通公司按约定提供技术人员协助完成项目的升级改造工作。综上,普达公司实际并未承接煤电公司的智能化系统升级改造工程以及翠屏山煤矿、龙潭煤矿工业以太网、安全监控升级工程,却陆续收取富远通公司转账的261500元,合同签订后既未要求富远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技术协助服务,也未分配相关项目收益给富远通公司,涉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富远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声  宜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

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念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