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1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亨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街道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楼综合12层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9590024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3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至2020年9月25日未有执行款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孙 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