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民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禄(系**之夫),住福建省沙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号楼四层4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9265M。
法定代表人:卢煜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贤禄、上诉人互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二倍工资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1.法律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明确并固定下来,以防止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的发生;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为了生存,为了保住工作,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却也不敢维权。如果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犯时开始计算的话,有强人所难之嫌,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将随时被落空;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该规定进行文理解释,也可探究其立法原意,即这里的二倍工资应当属于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否则,该款的后半句应当表述为:“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按照其月工资标准进行赔偿。”4.互华公司应当自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之日至实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止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关于互华公司向**加付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问题。**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互华公司未支付**工资及互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时向**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加付赔偿金给**。
而一审法院却在认定“**与互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属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且是互华公司单方辞退**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关于**社会保险的缴交问题。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这项法定义务。**在福建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为**自己承担的,**每月需向福建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1400元的社会保险费用。依据当时的社会保险缴交政策,是可以两地同时缴交的,只是在办理退休时需将两地缴交的社会保险进行合并,并不是如互华公司辩称的无法缴交。但从2020年1月1日起已无法两地缴交因此依法应将其未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人民币67626元(按每月6000元的工资基数计算的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所需缴交的金额)赔偿给**。四、关于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互华公司对于2018年6月底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已认可,一审法院也予以确认互华公司依法应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五、关于互华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问题。**自2016年5月进入公司以来,工作勤勤恳恳。互华公司于2018年6月底,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未向**出具离职证明并于一审开庭时当庭向**出具了离职证明。六、关于互华公司每月按人民币6000元的标准赔偿**2018年7月至重新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之日止的经济损失问题。互华公司于2018年6月底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后,未及时向**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无法在新的监理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收到离职证明后重新到新的监理公司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聘,并于2020年3月初到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于2020年3月5日由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变更申请表》通过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管理系统将变更申请表导出。**取得变更登记申请表后当即联系互华公司,并于2020年3月6日与互华公司协商好将导出来的变更申请表电子版发给互华公司,互华公司在收到电子版后将盖好章的变更材料邮寄给**。但在**将电子版变更申请表发给互华公司后,互华公司的经办人告知**的证书已经被互华公司单方面注销了。依据《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变更、注销申请表》(见附件二);(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三)工作单位同意变更或注销证明;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新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和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及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销证书及提交材料:(二)注销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1、《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培训证书注销申请表》(附件7)一份;2、证书原件。”的规定申请注销《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需要证书持证人本人提出,并将证书原件交原发证机关注销。但现在证书原件还在**处,证书却被互华公司违法注销。**得知这一情况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于2020年3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变更诉请的申请,一审法院未支持**该项诉讼,明显不当。七、关于互华公司擅自涂改上诉人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的问题。从**提供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和互华公司向案外人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所做的《人员备案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备案问题的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互华公司违法涂改证书进行使用的事实。
互华公司辩称,一、**要求互华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1.**于2016年4月21日入职,无论互华公司是否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还须再支付另一倍工资的请求,**均应于2018年4月21日前提出主张,但**于2019年6月12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2.**在仲裁中主张的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在一审中却变更为主张24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二、互华公司无须向**加倍支付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入职以来,互华公司均按照试用期的工资、未取得专监证书的应发工资、取得专监证书后的应发工资每个月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给予**,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情形;2.2018年6月20日,**是因想要到另外一个公司去上班,主动辞职离开,并非互华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之规定可以看出,不论互华公司是否存在**所主张的情形,但该条明确规定适用该条的前提是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再“逾期不支付的”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加倍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三、**主张其有未缴交社会保险费用的损失67626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基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须对于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的范围不一致时,对于仅在诉讼中提出的与仲裁请求范围无联系、而具有独立性的请求应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先向仲裁部门申请就具有独立部分的请求进行仲裁。**在仲裁中并非提出未缴纳社保的损失67626元,这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请求,和补缴社保是完全不同的请求;2.无论是否要进行审查,互华公司均无须赔偿。因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自己的陈述,**一直有在另一单位福建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已经为**缴纳了社保,所以并不是互华公司不为**缴纳社保,而是**不愿意将其社保缴纳转至互华公司,导致互华公司无法为其再缴纳;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所规定的人民法院须受理的前提是:①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②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形。四、由于**系自己主动离职,因此互华公司无须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1.根据仲裁委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可以认定,互华公司没有实施与**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离开互华公司是因为**想到另外一个公司专职;2.**认为是互华公司故意辞退**,就应该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3.是**与互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非互华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非互华公司辞退**。五、**系自己主动辞职,故互华公司无需支付代一个月代通知金。六、互华公司未造成**经济损失,故无须赔偿**的经济损失。1.《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作为一种隶属于单位的上岗证书,互华公司并没有任何义务为**办理该证书的变更单位申请;2.**于2018年6月辞职的时候,因为**当时是去担任施工员,并非监理,所以**并未向互华公司提出要进行专监培训证书的单位变更申请。2019年5月,**向互华公司提出要在另一公司担任监理专监,互华公司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立即将其在互华公司的培训证书进行注销,**就可以在另一公司进行培训并再次取得监理专监证书了;3.截止开庭今日,**也并未在另一任何单位再次进行专监培训。
互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陈述其自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共计26个月在互华公司处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共计156000元,互华公司从未支付任何工资,不符合常理,和事实。二、从《工资结算清单》上看,只有在纸张的最右下角加盖公司印章,却没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财务等的签章确认,该证据就具有严重瑕疵,不符合公司出具工资结算清单的常理和公司相关的财务规定。三、**26个月的工资都是从互华公司财务曹桂花的银行账户持续支出,一审法院却仅仅认定互华公司只支付了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的工资,属认定事实不清。四、即使按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互华公司在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有向**共支付过工资13933元,**陈述互华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资,与事实不符。五、《工资结算清单》公章虽然经鉴定是真实,但是该结算清单并不是互华公司出具给**,**经常接触到公司公章,她完全有可能私自将公章先在空白的A4纸上面盖好,然后在2018年离职后利用盖好公章的空白纸将相关虚假结算内容补上,这才会造成《工资结算清单》诸多不符合常理的地方。
**辩称,一审法院支持**工资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互华公司欠**工资156000元有《工资结算清单》和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定的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证明;2.**在工作期间根本就接触不到互华公司的公章,公章保管在龙岩,**在沙县,且**每次均是将作好的工程内业资料交由互华公司三明分公司的办公室人员去盖章;3.从**提交的变更监理工程师证书工作单位的办理流程可以证实**要盖章需要和互华公司办公室联系,之后互华公司将盖好章的材料寄出,**根本不可能接触到公章。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互华公司支付尚欠**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的工资156000元;2.判令互华公司支付**24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半144000元;3.判令互华公司向**加付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56000元;4.判令互华公司为**补缴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67626元;5.判令互华公司每月按6000元的标准赔偿**2018年7月至实际向**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暂计至2019年6月无法在其他监理公司入职的经济损失72000元);6.判令互华公司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7.判令互华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8.判令互华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和福建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兼职工作,福建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互华公司三明分公司与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为关联单位。2016年5月,互华公司三明分公司招聘**到互华公司三明分公司兼职工作,岗位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互华公司三明分公司亦未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其中2016年5月,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资3673元(**于2016年4月21日入职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6月,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资3299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每月工资350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每月工资3800元。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互华公司支付**每月工资3800元。2018年6月,互华公司支付**工资2533元。另,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奖金800元、2017年奖金1200元。2018年6月21日,**从互华公司三明分公司离职。2018年6月25日,互华公司支付**加班补贴5000元。2018年12月21日,互华公司出具一份工资结算清单给**,内容为:**工资经结算,截止2018年6月30日,互华公司尚欠**工资156000元,互华公司承诺收到甲方项目监理费后一次性付清。
2019年6月12日,**向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事项:1、裁决互华公司支付尚欠**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的工资156000元;2、裁决互华公司支付**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6000元;3、裁决互华公司向**加付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56000元;4、裁决互华公司为**补缴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5、裁决互华公司每月按6000元的标准赔偿**2018年7月至实际向**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暂计至2019年6月无法在其他监理公司入职的经济损失72000元);6、裁决互华公司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7、裁决互华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8、裁决互华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6000元。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岩劳仲[2019]1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互华公司应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二、**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经互华公司招聘,为互华公司兼职从事专业监理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互华公司提供劳动,服从互华公司的工作安排,受互华公司的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是互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成立明确的劳动关系。**与互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互华公司尚欠**工资156000元,有互华公司出具给**的工资结算清单为证,互华公司依法应予支付。因此,**主张互华公司支付工资156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互华公司主张该工资结算清单系**伪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又表示异议,无法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于2016年5月到互华公司工作,于2018年6月离职,于2019年6月12日向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互华公司支付24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半144000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因欠缴、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的,劳动者方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因此,**要求互华公司为其补缴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赔偿损失6762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述其工资在完成工程监理项目后由互华公司一次性支付,**与互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属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从互华公司三明分公司离职。**主张“互华公司加付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56000元;互华公司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互华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于2018年6月从互华公司三明分公司离职,在福建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互华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给**,未导致**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互华公司每月按6000元的标准赔偿**2018年7月至实际向**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判决:一、互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工资156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司法鉴定费3700元,均由互华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互华公司已支付)。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提供以下证据:1.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变更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2.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变更申请表和顺丰速递单及查询记录;3.监理人员证书网络查询结果。互华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银行流水;3.互华公司提交至金古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总监任命书、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监理人员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劳动合同、协议书、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1.一审法院未查明**在福建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系由**个人承担;2.一审法院认定互华公司与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为关联单位,与事实不符;3.一审法院认定**在互华公司为兼职工作,与事实不符;4.2018年6月21日是**从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的离职时间,不是互华公司的离职时间。互华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1.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异议,事实上双方是有签订劳动合同;2、对“2016年5月……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每月工资3800元”有异议,工资都是互华公司支付的;3.对“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奖金800元、2017年奖金1200元”有异议,是互华公司支付的奖金;4.对“2018年12月21日,互华公司出具一份工资结算清单给**,……互华公司承诺收到甲方项目监理费后一次性付清。”有异议,互华公司没有出具这样的工资结算单给**。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有争议的事实,即互华公司是否尚欠**工资156000元,本院认定如下:**诉称互华公司从未向其支付工资,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互华公司支付**每月工资3800元”并无异议,双方如果进行结算,该部分工资应予以抵扣,但《工资结算单》并未抵扣,与常理不符。另,2018年11月27日互华公司三明分公司的负责人已由林盛明变更为曹桂花,**自述《工资结算单》是互华公司三明分公司的负责人林盛明2018年12月21日交予其,亦与常理不符。综上,综合全案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以《工资结算单》主张互华公司拖欠其工资156000元,不予支持。互华公司三明分公司的工资均由曹桂花的账户支付,曹桂花每月支付给**的款项应视为互华公司支付**的每月工资。
二审查明,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
本院认为,关于互华公司是否尚欠**工资156000元的问题,本院在事实认定中已详细阐述,不再赘述。**要求互华公司支付工资156000元及基于互华公司未支付工资要求互华公司加倍支付赔偿金156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互华公司是否应支付**24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半144000元的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9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互华公司是否应为**补缴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67626元的问题。**已在福建兴岩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不能补办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情况,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互华公司是否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及一个月代通知金6000元的问题。鉴于双方对离职原因存在争议,**主张系互华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互华公司主张系**自动离职,但均未能提供证据,故可视为协商解除,**要求互华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予支持。互华公司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互华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互华公司工作26个月,其经济补偿金应按2.5个月计算,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800元,合计3800元×2.5=9500元。
关于**主张互华公司应按每个月6000元的标准赔偿**从2018年7月至重新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之日止的经济损失的问题。**一审该项诉请是:“互华公司每月按6000元的标准赔偿**2018年7月至实际向**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二审变更诉请,本院不予审查。**未提供证明互华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经济损失,故对**要求互华公司每月按6000元的标准赔偿**2018年7月至实际向**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互华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9500元;
三、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司法鉴定费3700元,均由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傅胜荣
审判员  陈小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卢丰华
书记员廖毓斌
附注:
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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