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鑫(集团)有限公司、漳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闽08行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599号海富中心B座15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66180914J。
法定代表人林高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漳平市和平中路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004094649M。
法定代表人卢永恒,局长。
委托代理人游锦超、洪珊珊,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叶永强,漳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原审第三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和平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053590993。
法定代表人卢清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号楼四层4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9265M。
法定代表人卢煜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汀,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振村,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审第三人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22号院6号楼4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07124969(1-20)。
法定代表人李忠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天和、余贤燕,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因与上诉人漳平市交通运输局、原审第三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平菁华路桥公司)、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互华土木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圣锦公司)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4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漳平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关于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施工二次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漳交〔2018〕101号),查明: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施工二次招标于2018年4月4日发布公告,工程造价为44998980元。一、招标公告第4点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04月04日09时00分至2018年04月12日17时00分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最新版本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二、招标文件(专用本)第三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商务文件初步评审办法和标准第4.1.1未按招标文件第8章“商务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盖章、提交材料。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因投诉人(即本案原告磊鑫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未提交投标函附录,不符合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1.1的要求,按废标处理。被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该项目评标程序合法,本次中标结果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第11号)(2013年修正版)第四条、第二十条规定,决定:驳回磊鑫公司关于对“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二次招标)项目”中标人公示异议的投诉。
原审查明,2018年4月4日,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施工二次招标的招标公告(项目编号:互华漳招字2018-007号)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招标文件的获取、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招标人为第三人漳平菁华路桥公司;招标代理人为福建互华土木公司;招标公告第4点载明:“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04月04日09时00分至2018年04月12日17时00分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最新版本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附件列表: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xls、编制说明.doc、(施工)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招标文件.doc,(施工)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招标文件.doc中,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节商务文件包括:封面(商务文件)、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资料(商务文件)。同时上传的海迈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第2节商务文件目录包括: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时)、其他资料。4月25日,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公开开标。4月26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其中,中标候选人: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41169567.00元人民币;三、废标情况及原因:1.***鑫公司未提交投标函附录,不符合第二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1.1的要求,按废标处理;另有三家公司亦因未提交投标函附录,不符合第二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1.1的要求,按废标处理;一家公司因提供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社保缴纳期限不符合评标办法3.1.8要求,按废标处理。公示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9日。4月28日,原告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提出异议。5月2日,第三人漳平菁华路桥公司对原告的异议作出回复。5月4日,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其中,中标人: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41169567.00元人民币;三、废标情况及原因:1.***鑫公司未提交投标函附录,不符合第二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1.1的要求,按废标处理;另有三家公司亦因未提交投标函附录,不符合第二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1.1的要求,按废标处理;一家公司因提供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社保缴纳期限不符合评标办法3.1.8要求,按废标处理。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14日。5月8日,原告向漳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被告提出投诉。5月10日,被告收到投诉,经审查依法受理。之后,被告听取了被投诉人的答辩,并对被投诉人的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6月15日,被告作出《关于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施工二次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漳交〔2018〕101号),驳回原告投诉,并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施工二次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漳交〔2018〕101号),并确认第三人漳平菁华路桥公司在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施工二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
另查明,2018年6月29日,第三人漳平菁华路桥公司与第三人河南圣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属于漳平市完善城市路网工程,2018年8月8日该工程启动开工。
原审认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三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本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被告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具有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处理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被告受理原告投诉后,听取了被投诉人的答辩,仅询问了被投诉人部分工作人员,就据此作出处理决定、送达给原告,而没有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没有询问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人员,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十六、十八等三条规定来看,被告并没有完全按此调查,应认定为程序违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案中,招标代理人同时上传Word版和海迈版招标文书,两种版本招标文书中关于商务文件是否包含投标函附录内容规定不一致。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公司,既有选择Word版招标文书,也有选择海迈版招标文书,尽管Word版招标文书中亦有强调使用海迈版电子标书最新版本打开,但作为招标人理应对此作出说明,并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被告仅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驳回原告的投诉,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但由于案涉的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属于完善城市路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且已签订合同并已经开工建设,故不宜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至于原告提出的“确认第三人漳平菁华路桥公司在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施工二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一、确认被告漳平市交通运输局驳回原告***鑫(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鑫(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鑫(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既已认定被上诉人驳回上诉人投诉的行为违法,则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案涉工程属于城市路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不予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2、本案行政行为背后涉及复杂的非法行为,法院不撤销被上诉人行政行为,不但不是在保护“公共利益”,而其实是在保护非法利益。3、一审法院已在“本院认为”中认定一审第三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招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判决确认其违法,并判决一审第三人河南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无效。4、本案判决撤销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招标人即一审第三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按原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重新评标是合法的,也具有可行性。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漳交(2018)101号《关于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施工二次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2、确认原审第三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施工二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招标人按原投标文件重新评标)。
漳平市交通运输局针对磊鑫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答辩人漳平交通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合法。招标公告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使用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最新版本打开”,据此打开的招标文件含投标函附录内容。Word版招标文件除了在“招标文件的获取”中明确要求“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最新版本打开”,亦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中要求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为“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最新版本”。该word版招标文件的《投标函》第4条更是明确说明: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诉人磊鑫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包含该项内容,评标委员会据此按废标处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答辩人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包括查阅招标公告、海迈版和word版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有关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招标人外环西路项目办技术人员调查核实了有关情况,同时听取了被投诉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2、案涉工程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判认定案涉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属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也是中共漳平市委、漳平市人民政府“漳平市201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民生工程。3、上诉人磊鑫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存在保护非法利益,是其一面之词,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原审第三人漳平菁华路桥公司针对磊鑫公司的上诉,述称:1、答辩人对“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最新版本打开”的事项,已向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作了明确的提示、告知。2、涉案招标项目属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涉案招标项目漳平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工程,也是中共漳平市委、漳平市人民政府“漳平市201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民生工程,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具有公益性、受益主体普遍性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3、涉案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完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答辩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并无上诉人磊鑫公司所述的“存在非法利益关系”。4、上诉人磊鑫公司关于“确认第三人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施工二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的上诉请求,不是本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原审第三人福建互华土木公司针对磊鑫公司的上诉,述称:1、其同意漳平市交通运输局和漳平菁华路桥公司的答辩意见。2、上诉人磊鑫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函附录是其自身过错原因造成的,责任在于上诉人磊鑫公司。上诉人磊鑫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阅,并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材料。上诉人磊鑫公司虽然其在投标函中确认“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但实际上,却没有认真、仔细研究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没有按要求使用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打开下载最新版本的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函附录,导致其投标按废标处理,过错在于上诉人磊鑫公司自身,其应依法承担由此导致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审第三人河南圣锦公司针对磊鑫公司的上诉,述称:1、其同意漳平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第三人的答辩意见。2、案涉招标投标活动是合法有效,没有任何导致第三人中标无效的违法或过错情形。本案确实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且开工至今已六、七个月,不具有可撤销性。
原审被告漳平市交通运输局对一审判决亦不服,上诉称:1、上诉人漳平市交通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上诉人漳平市交通局在受理磊鑫公司的投诉后,调取、查阅了招标公告,海迈版和word版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磊鑫公司向招标人提交的异议书,招标人向磊鑫公司作出的关于异议书的回复,涉案招投标活动的中标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并向上诉人漳平市交通局又向招标代理公司漳平项目负责人(邱小平)、招标人外环西路项目办技术人员(官瑞财、陈振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同时听取了被投诉人漳平菁华路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2、上诉人漳平市交通局查明事实已达“证据确凿”的要求。磊鑫公司提交的投标书没有投标函附录,对此,其已经自认,评审专家亦已确认,该事实无再进一步调查的必要。评标委员会以“不符合第二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1.1条的要求”为由,按废标处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3、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仅询问被投诉人部分工作人员,没有调取、查阅有关文件,没有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没有询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人员,并据此认定上诉人程序违法。该认定错误,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磊鑫公司诉讼请求。
磊鑫公司针对漳平市交通运输局的上诉,答辩称:1、上诉人称其针对答辩人的投诉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没有依据。上诉人没有完全查阅招标公告,上诉人上诉称向招标代理公司本案项目负责人邱小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不符合程序规定,上诉人虽然向招标人的二名工作人员做了询问笔录,但上诉人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投诉事项,仅简单形成一份调查笔录,内容与向邱小平询问一样,根本未涉及处理投诉事项的关键事实。2、上诉人根本没有依法向评标委员会调查了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有没有提供word版本的招标文件作为评标依据及其它案件基本事实,也没有依法向其他被废标投标人调查了解被废标的原因。3、上诉人向邱小平询问得知开标前已多个投标人提出二个版本招标文件差异的事实。但上诉人并没有调查核实投标人提出疑义的具体时间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明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对此没有回复而又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下,上诉人也未责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暂停招标活动。4、上诉人上诉称查明事实已达“证据确凿”的要求,没有依据。5、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既然同时提供二个版本招标文件,应当认定均合法有效。然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只将其中海迈版的招标文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依据,导致使用word版本招标文件制作的投标文件被废标,造成入围中标候选人大部分因为使用word版本的招标文件被认定为废标。这明显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请求:驳回漳平市交通运输局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漳平菁华路桥公司、福建互华土木公司、河南圣锦公司均同意漳平市交通运输局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4月4日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网站××n)同时上传word版本和海迈电子版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版)。其中word版本的第1章招标公告中的第4点《招标文件的获取》载明:“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04月04日09时00分至2018年04月12日17时00分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n)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最新版本打开……”等内容,该word版本的《招标文件》未包括“投标函附录”,海迈电子版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的(三)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包括了“投标函附录”。
综上,本院除另查明上述事实外,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1、上诉人磊鑫公司、原审第三人漳平菁华路桥公司、福建互华土木公司、河南圣锦公司均对上诉人漳平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主体资格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亦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三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本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相关规定,故本院确认上诉人漳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2、关于被诉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十五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十八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联系本案而言,从本案上诉人漳平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证据来看,上诉人漳平市交通运输局在受理磊鑫公司的投诉后,调取、查阅了招标公告,海迈版和word版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磊鑫公司向招标人提交的异议书,招标人向磊鑫公司作出的关于异议书的回复,涉案招投标活动的中标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同时又向招标代理公司漳平项目负责人(邱小平)、招标人外环西路项目办技术人员(官瑞财、陈振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听取了被投诉人漳平菁华路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前述法规、规章的规定,程序合法。上诉人漳平市交通运输局主张其程序合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仅询问被投诉人部分工作人员,没有调取、查阅有关文件,没有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没有询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人员,并据此认定上诉人程序违法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3、关于上诉人磊鑫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诉的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2018年4月4日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网站(××)同时上传word版本和海迈电子版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版)。但招标公告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使用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最新版本打开”,据此打开的招标文件含投标函附录内容。Word版招标文件除了在“招标文件的获取”中明确要求“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最新版本打开”,亦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中要求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为“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最新版本”。该word版招标文件的《投标函》第4条第(3)项更是明确说明: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诉人磊鑫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函附录,评标委员会以“不符合第二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1.1条的要求”为由,按废标处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据此,由于上诉人磊鑫公司投标文件中不含有投标函附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上诉人漳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的规定,作出被诉的投诉处理决定,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漳平市交通运输局主张“被诉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以“招标代理人同时上传Word版和海迈版招标文书,两种版本招标文书中关于商务文件是否包含投标函附录内容规定不一致。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公司,既有选择Word版招标文书,也有选择海迈版招标文书,尽管Word版招标文书中亦有强调使用海迈版电子标书最新版本打开,但作为招标人理应对此作出说明,并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被告仅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驳回原告的投诉,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外,原审以“原告提出的‘确认第三人漳平菁华路桥公司在漳平市菁城街道Y120线顶郊至福顶改扩建工程(外环西路)项目施工二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正确,上诉人磊鑫公司主张应当一并作出判决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被诉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磊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上诉人漳平市交通运输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武平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4行初2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鑫(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变更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静
审 判 员  黄智勇
审 判 员  丁建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严丽梅
书 记 员  张晴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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