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7568号
原告:***,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璟,福建言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福建言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华莲路5-17号(多特家园)1幢3层3A、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9265M。
法定代表人:卢煜中,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融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镇三民里巷56号融华文博苑2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611068047C。
法定代表人:林文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融华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福 莲
人民陪审员 张 海 藤
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郑 彩 华
书 记 员 罗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