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3866号
原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8216836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恒亿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7942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美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