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融民初字第663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4日,福建省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委托代理人***、肖治*,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梅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组织机构代码:7821683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被告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州梅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为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游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