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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梅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梅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德商外初字第61号
原告: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德清经济开发区长虹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梅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溪路10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梅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交纳586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