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33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8216836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计5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