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33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8216836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计5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