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4民初1090号
原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82168368H。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瑞沟村宝峰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35673695J。
原告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计1812.5元,由福建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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