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海文环保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海文环保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辖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盛假城堡E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46380070B。
法定代表人:卢伙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海文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051558R。
法定代表人:戚良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实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兴市海文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文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70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海文公司诉称,2017年8月29日,其与被告诚实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安装合同》1份,由其为诚实公司制作一体化污水泵站、除臭设备等。其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诚实公司却未能完全按约支付价款,现诚实公司尚欠其价款100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诚实公司支付上述价款并承担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用。
诚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丰盛假城堡E幢504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海文公司与被告诚实公司2017年8月29日,其与被告诚实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安装合同》1份。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其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提出申诉”。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所作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根据该约定,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从其约定。现海文公司提起诉讼时,能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尊重双方约定。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诚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诚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诚实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系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盛假城堡E幢504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2020)苏0282民初704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海文公司未作二审答辩。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所作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根据该约定,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从其约定。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诚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