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鸿山利群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81民初3592号
原告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鸿山利群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581民初6362号民事裁定。被告精宝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闽05民终2609号裁定,指令本院审理。2020年8月21日,原告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0元,减半收取计6505元,由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国胜 人民陪审员  陈白瑜 人民陪审员  高晶荔
书 记 员  傅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