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申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盛假日城堡****。
法定代表人:卢伙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东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4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诚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要求诚实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7月期间劳务报酬没有依据。生效的(2018)闽民初0521民初8389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终止,在此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未能举证证明向诚实公司提供劳务的时间、劳务内容以及双方约定诚实公司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数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可以是固定期限、固定报酬的劳务,或是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劳务。2018年春节过后,**基本未再到诚实公司上班,工程发包人泉州克拉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拉克公司)可以证明该事实,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17日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名,仅能证明当日**有履行劳务的行为,不能证明2018年1月至7月均有履行劳务,一、二审法院以偏概全,显失公平。**未能举证证明其2018年1月至7月期间提供劳务的工作量,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二)一审判决仅以附表目录认定诚实公司移交的材料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附件《移交监理资料附件》体现的监理资料名称不完整、不符合规范要求,对具体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签章手续是否齐备无从核实,且每项监理资料也没有体现对应的数量。该附件目录仅是**保存的材料,并非作为项目总监理师应持有并保管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所有资料。诚实公司已于一审诉讼中提交应当移交的资料目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监理阶段文件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而**至今未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等规范要求归档移交符合要求的监理资料。**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诚实公司与涉案工程项目发包人克拉克公司之间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待该案审理后才能明确**应移交监理材料的责任,因此,该案应与本案合并审理,一、二审程序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
**提交意见称,诚实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2018)闽0521民初8389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与诚实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终止,结合**在竣工验收材料的总监理工程师一栏签名、于2018年7月24日收到诚实公司《告知函》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事实,认定自2018年1月起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在诚实公司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正确。诚实公司主张自2018年春节后**未再向诚实公司提供劳务,但并未否认**继续担任诚实公司负责监理的克拉克公司1#厂房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职务的事实,故对诚实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因诚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提供劳务所应获得的报酬支付标准和数额,一、二审判决参照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标准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经一审法院通知诚实公司对**留存于涉案工程发包方克拉克公司的监理资料进行统计核实,但诚实公司未到场参加勘查程序,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持有其他监理资料而拒不提供移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应向诚实公司移交克拉克公司1#厂房工程项目监理文件资料所列项目,亦无不当。本案为诚实公司与**之间劳务合同纠纷,并不以诚实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克拉克公司之间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诚实公司要求对该两案合并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诚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国雄
审 判 员 徐 琴
审 判 员 陈 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宫 静
书 记 员 陈美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