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7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盛假日城堡E幢5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503民初1430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监理费491350元、保证金47737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闽CM39**号车辆的交易手续,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未能予以处置。经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新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