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执2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盛假日城堡E幢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46380070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该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移交泉州克拉克体育用品公司1#厂房工程项目监理文件资料。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提供并移交部分文件资料,尚有部分资料未能提供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