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103民催1号
申请人: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16号恒丰大厦2513-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10004120392641、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