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特97号 申请人: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16号恒丰大厦2513-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申请人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台劳人仲案字[2021]34-1号裁决。事实与理由: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案涉项目于2018年11月就与发包方解除了合同,之后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没有其他施工项目,无需实际用工,***没有为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提供劳动。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0日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书》,***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印章于2019年1月9日才刻制启用,故***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是伪造虚假的。双方在2019年1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属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予以撤销。 经审查查明: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台劳人仲案字[2021]34-1号裁决:“一、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二、以上款项共计5000元,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同日,作出台劳人仲案字[2021]34-2号裁决:“一、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53700元;二、以上款项共计46000元,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要求与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台劳人仲案字[2021]34-1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同时,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台劳人仲案字[2021]34-2号非终局裁决,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的劳动争议,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台劳人仲案字[2021]34-1号裁决及台劳人仲案字[2021]34-2号裁决实质上是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同一裁决,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裁决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权就该裁决再向本院申请撤销,故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对于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诉求,由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并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回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