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民终836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美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福建省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墨江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丰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2民初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墨江矿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进行实体审理。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福建丰业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属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墨江矿业公司提出的是撤销之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各项起诉条件,本案依法也应由墨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云08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对案涉合同进行了评判为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显然不能成立。普洱中院评判案涉合同有效,不影响墨江矿业公司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后,合同就是无效的。普洱中院评判案涉合同有效,不能剥夺上诉人行使撤销权。二审期间不影响墨江矿业公司另案起诉。《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上述规定可知,二审期间墨江矿业公司不能提出反诉,只能进行调解或者另行起诉。本案一审期间墨江矿业公司并未提出反诉,现二审期间只能另行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二、原审驳回起诉属于变相剥夺上诉人行使撤销权。本案案涉合同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墨江矿业公司于2021年4月7日起诉并立案。如法院驳回起诉,则墨江矿业公司的撤销权会因为超过一年期限而消灭。此举属于以程序方式变相剥夺当事人实体权利。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福建丰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墨江矿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双方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的《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剥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剥采工程合同》)。
福建丰业公司在一审中反诉请求:判令墨江矿业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6,940,698.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丰业公司诉墨江矿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了(2020)云08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对本案涉及的《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剥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进行了评判,现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原告在本案中要求撤销原、被告2020年4月27日签订的《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剥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诉请,本院现在审理本案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故应驳回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福建丰业公司反诉墨江矿业公司合同纠纷系基于本诉提起的诉讼,故应一并驳回起诉。对于反诉请求,福建丰业公司可另案提起诉讼。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为:一、驳回墨江矿业公司的起诉。二、驳回丰业公司的反诉。本诉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诉讼费60,385元,退还反诉原告福建省丰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双方签订的《剥采工程合同》引发纠纷,该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亦位于墨江县辖区,墨江县人民法院系合法的管辖受诉法院。虽然本院(2020)云08民初548号一审民事判决涉及对《剥采工程合同》的评判,现该案处于二审审理期间。但该案件未生效,不属于否定墨江矿业公司行使诉权的法定理由。故对墨江矿业公司的诉请应依法进入实体审查。如本案经审查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可依法中止审理。一审法院直接驳回本案墨江矿业公司起诉及对应反诉的起诉,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墨江矿业公司要求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予以指定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2民初3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田
审判员 史 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