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喜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111民初7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地位于浙江省东阳市,也一直生活居住在东阳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21)闽0111民初705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四喜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借条》约定“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可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